新北市辭修高級中學 學生申訴書(本人申請) 密件
申訴人資料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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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級 (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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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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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明 文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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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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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或 居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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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訴 人 簽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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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時,依法得通知申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會陳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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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實及理由 |
申訴人收受或知悉原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之日期: 年 月 日 請求學校作為而提出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向學校提出申請之年月日及法規依據,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學校之收受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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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實-應載明原措施之文別及事實大略;申訴理由-應載明原措施違背本校章則及不當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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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事項 |
(載明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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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證據 |
(請檢附原措施之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列舉後請裝訂成冊,並於檢附相關文件證據上簽章;無則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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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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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紀錄 |
收 件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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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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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件日期 |
(需補件才填) |
(收件單位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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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1. 學生本人可自行提出申訴;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2.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時,得選任代理人及輔佐人。學生2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原措施,得選定其中1人至3人為代表人,共同提起申訴;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申訴時,向學校提出文書證明。 3. 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1案件再提起申訴。 4. 收件人應與申訴人確認相關資料及內容無誤後,影印1份予申訴人留存。 5. 本申訴書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
新北市辭修高級中學 學生申訴書(代為申請) 密件
學生資料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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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級 (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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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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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明 文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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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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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或 居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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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資料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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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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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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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明 文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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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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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或 居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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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簽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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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進行法定評議時,依法得通知申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會陳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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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實及理由 |
申訴人收受或知悉原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之日期: 年 月 日 請求學校作為而提出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向學校提出申請之年月日及法規依據,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學校之收受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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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實-應載明原措施之文別及事實大略;申訴理由-應載明原措施違背本校章則及不當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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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事項 |
(載明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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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證據 |
(請檢附原措施之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列舉後請裝訂成冊,並於檢附相關文件證據上簽章;無則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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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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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紀錄 |
收 件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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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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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件日期 |
(需補件才填) |
(收件單位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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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1. 學生本人可自行提出申訴;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亦得為學生提起申訴。 2. 學生2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原措施,得選定其中1人至3人為代表人,共同提起申訴;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申訴時,向學校提出文書證明。 3. 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1案件再提起申訴。 4. 收件人應與申訴人確認相關資料及內容無誤後,影印1份予申訴人留存。 5. 本申訴書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
新北市辭修高級中學 學生自治組織申訴書 密件
學生自治組織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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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資料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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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人 職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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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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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明 文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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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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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或 居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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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實及理由 |
申訴人收受或知悉原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之日期: 年 月 日 請求學校作為而提出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向學校提出申請之年月日及法規依據,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學校之收受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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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實-應載明原措施之文別及事實大略;申訴理由-應載明原措施違背本校章則及不當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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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事項 |
(載明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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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證據 |
(請檢附原措施之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列舉後請裝訂成冊,並於檢附相關文件證據上簽章;無則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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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簽名: |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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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紀錄 |
收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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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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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件日期 |
(需補件才填) |
(收件單位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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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1. 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時,應以該組織之名義為之。 2. 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1案件再提起申訴。 3. 收件人應簡要與申訴人確認相關資料及內容無誤後,影印1份予申訴人留存。 4. 本申訴書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