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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修高級中學家長會獎學金實施辦法

                                                                  2024.10.08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

一、依據 102 學年度家長常委會建議事項辦理二、獎學金種類:

(一)智育進步獎:

  1. 申請資格:

    (1) 智育成績較前學期進步分數最多。

    (2) 本學期未記大過以上之處分(已銷過者可申請)或功過相抵後未累滿大過者。

  2. 獎金名額與金額:

    (1) 上學期

    國二、國三之各取前三名;高一至高三六貫班各班取前三名,高二至高三外考班各班取前三名。

    (2) 下學期

    國二、國三之各取前三名;高一至高三六貫班各班取前三名,高二至高三外考班各班取前三名。

    (3) 第一名頒發 3,000 元獎學金、第二名 2,000 元、第三名 1,000元。

  3. 申請手續及頒發時間:由教務處統一提出申請,於每學期家長委員會頒發。

(二)為校爭光獎:

  1. 申請資格:

    參賽選手:本校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區級以上文藝、科學、體 育…等類競賽獲得名次,參賽學生可申請之獎金(若屬團體競賽,則獎金均分)。每位學生每學年最多得申請 30,000 元整,但在比賽前須先報備並經過各處室審核方可申請。

    指導教師:本校教職員(含外聘教練)指導參賽選手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區級以上文藝、科學、體育…等類競賽獲得名次,可申請參賽選手獎金之二分之一。(指導教師獎金費用由家長會及學校各負擔二分之一)

  2. 獎金名額及金額:

(1) 教育部主辦之全國性競賽:第一名 20,000 元、第二名 10,000 元、第三名 8,000 元、第四名 6,000 元、第五名 5,000 元、第六名與佳作 4,000 元。

(2) 各縣市教育局主辦縣市級競賽:第一名 6,000 元、第二名 5,000元、第三名 4,000 元。

(3) 各縣市教育局主辦縣市級分區競賽:第一名 3,000 元、第二名 2,000 元、第三名 1,000 元。

備註:

(1) 本獎勵辦法適用本校生(含本校指導教師及本校外聘教練),指導教師如領有指導津貼,則以選手獎金四分之一領取。

(2) 本獎勵以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或同級政府機關主辦為準。財團法人或大學或私人民間機構等非政府單位舉辦者等同市級分區競賽,則獎金領取金額為原標準之二分之一。

(3) 參加同一項目不同層級之競賽得獎,限擇優頒發獎金,不得重複,指導師亦同。

(4) 獲獎名次如為特優、優等、甲等者,比照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之申請獎金的七折領取。

(5) 所有參賽選手及指導老師之申請獎金均四捨五入計算至百位數。三、本辦法經家長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