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私立辭修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111學年度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 促進學生家長會組織健全之發展。
- 協助學校提升學生學習環境與品質。
- 增進家長與學校間之聯繫與合作。
第二章 會員與任務
第八條 組織
本會依法設有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各項委員會。
第九條 各級家長會任務
- 協助學校處理與學生學習相關事項。
- 促進家長與學校間的溝通與合作。
- 支持學校教育活動的推展。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財務管理
- 本會由會長與副會長共同負責財務,於指定銀行設立帳戶,收支透明,並於每學年會長改選後七日內完成財務交接。
- 財務需每月編列收支報告,向家長會公開,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 財務收支應符合會計原則,相關憑證與帳目需保存至少三年。
第二十三條 財務支出運用
- 單項支出金額五萬元以下,需經常務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單項支出金額超過五萬元,需經常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章 顧問與秘書
第十九條 顧問與秘書
- 家長會得聘請若干顧問,提供教育建議,協助學校相關事項,任期一年,得連任,聘任需經家長委員會同意。
- 家長會得設秘書一至二人,處理日常會務,聘任校內教職員為秘書時,需經學校同意。